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1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金顺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古城镇李黄村。
法定代表人:韩朝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市新区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金顺祥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0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58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