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082民初518号
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市新区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位于长葛市后河镇君硕卫浴公司车间屋盖,工程建筑面积为11404.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155元,工程总造价为1767744元,并约定待工程竣工后,被告将剩余总工程款中的20%支付给原告。现该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却迟迟不支付总工程款中剩余的20%。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及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1、甲方(***)将位于长葛市后河镇的长葛市君硕卫浴有限公司厂房屋盖工程承包给乙方(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建筑面积为11404.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7600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2、乙方组织原材料采购,按甲方提供蓝图及钢结构工艺制作安装,并组织管理施工人员。3、工程竣工验收按钢结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乙方在竣工后应将竣工验收报告交甲方,甲方在七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超期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不得使用,如遇甲方急需使用,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该工程视作竣工验收合格认可处理。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三日内支付钢构总工程款的20%到乙方账户;单栋厂房钢梁全部进场,甲方应付总工程款的20%到乙方账户;次钢构进场(C型钢、系杆、拉条等),甲方应付总工程款的20%到乙方账户;屋面板采用黄石宝钢彩钢0.5毫米加50毫米岩棉加0.4毫米纳米板,进场甲方应付总工程款的20%到乙方账户;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进行验收,合格后余款总工程款的20%全部结清。
2016年9月,原告开始组织施工。2016年11月左右,涉案工程完工。2016年,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涉案工程工程价款总额的80%,剩余工程价款352000元被告未予支付。原告表示仅向被告主张350000元,其余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之约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760000元,因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工程价款的80%,故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352000元(1760000元×20%=352000元)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工程价款的20%全部结清,涉案工程虽未经验收,但因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350000元之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50000元及损失之责任,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即为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