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季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1502号
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段小静,女,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丰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