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终3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虽在借条上签字,但上诉人行为系职务行为,被上诉人起诉主体不适格。被上诉人与河南恩克德电气有限公司发生过多笔业务往来,在上诉人代河南恩克德电气有限公司签署借条后,应由河南恩克德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系职务行为,上诉人个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没有书写其是公司职务行为。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及利息12600元,利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以后另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向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购买钢材,截止2019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80000元货款未能支付,被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下欠原告货款60000元,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证,予以确认,欠款后,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因双方无书面约定利息,故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请,应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所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是本案一审适格被告问题。***向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并出具欠款手续,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支付下欠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一审被告主体适格。***上诉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古绍禹
审判员 肖永强
审判员 刘贺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扬梵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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