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方君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君先,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审被告:池州市华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五洲尚华国际大厦B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君先、原审被告池州市华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余玮
审判员田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