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894号
原告:上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沪太路8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4幢44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