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426号
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WWHXB,住所地**省**市宿城区***道网络创业孵化中心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TXKT1X,住所地**省**市宿豫区宿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成路。
被申请人:张成路,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居民,住**省**市宿豫区。
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成路、**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2×××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5976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成路、**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2×××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59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