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426号 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WWHXB,住所地**省**市宿城区***道网络创业孵化中心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TXKT1X,住所地**省**市宿豫区宿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成路。 被申请人:张成路,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居民,住**省**市宿豫区。 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成路、**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2×××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5976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成路、**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2×××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59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