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628号
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TXKT1X,住所地:**市宿豫区宿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成路。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WWHXB,住所地:**市宿城区幸福街道网络创业孵化中心302、303室。
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万元。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