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02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幸福街道网络创业孵化中心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昇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21620元及逾期利息(以21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昇辉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初,被告***挂靠昇辉公司承接罗圩、耿车的工程施工。原告经被告***介绍到涉案工地从事挖机工作。最后经结算尚欠2162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昇辉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和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公司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提供的施工单据是罗圩、耿车工程竣工之后书写的,和我公司没有关系;第二,施工单上被告***签字我公司不认可,即便是被告***签字,施工单上产生的实际劳务,也不是被告***在耿车以及罗圩施工产生的工程款;第三,案涉工程是在我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承包合同之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多份工程施工单上签字,具体情况如下:1、2019年6月24日,73小时120元每小时,共计8760元,板车费1500元,合计10260元;2、2019年7月30日,合计8小时(120元每小时)总计960元,进厂板费400元;3、2019年7月31日,合计8小时(120元每小时)总计960元;4、2019年8月16日,总计9小时(120元每小时);5、2019年8月15日,总计9小时(120元每小时);6、2019年8月14日,总计9小时(120元每小时),进厂板费400元;7、2019年8月18日,合计9小时(120元每小时);8、2019年8月17日,合计9小时(120元每小时);9、2019年8月21日,合计9小时(120元每小时);10、2019年8月19日,合计9小时;11、2019年8月20日,合计9小时。以上1-9数字共计1946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单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单,结合被告昇辉公司的**,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为被告***提供劳务和租赁物,被告应该全额支付报酬。关于报酬的数额,被告***签字的工程施工单中第10笔和第11笔虽然仅载明了合计时间为9小时,但是参照之前的每小时报酬标准,可以认定第10笔和第11笔报酬金额均为1080元,加上1-9笔的19460元,报酬总金额共计为21620元。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16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最后一次送货时间的次日即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年利率6%,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昇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1620元及利息(以21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卓异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