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686某某、某某与某某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4686号 原告:***,男,1944年5月21日出生,住**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住**市经济开发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WWHXB,住所地:**市宿城区幸福街道网络创业孵化中心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原告***、***诉被告**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 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