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5723号
申请执行人:**瑞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MWL7Q8T,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东坡。
被执行人:**,男,1997年8月8日生,住**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瑞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车牌照为苏N×××××号机动车,因查封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不符,需要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车牌照为苏N×××××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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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周 磊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