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夏新元与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樊家湾村民委员会、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辖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湖北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樊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樊家湾村还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02070782722W。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2011264570R。
负责人:尹元明,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黄州区禹王办刘家大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02780946787H。
法定代表人:冯元成,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
负责人:胡凯,该区区长。
第三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红卫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13724F。
法定代表人:黄小生,该公司董事长。
***与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樊家湾村民委员会、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黄州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北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诉称,2010年黄冈市人民政府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黄冈市区2010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该用地获批后,确定黄州区人民政府为该项目用地单位(黄冈政文[2010]22号文件)负责对樊家湾村40余户农民原建在该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黄州区人民政府指定黄州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该地块上疏港大道项目的建设,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委托禹王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还建工作,所需费用由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向黄冈市城市投资公司申报拨款。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根据黄州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协议,委托黄州区禹王街道樊家湾村委会作为疏港大道项目拆迁还建安置小区建设主体,樊家湾村委会于2013年10月28日就该建设与黄冈市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樊家湾还建安置小区工程建设合同书》,时任樊家湾村委会主任***根据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州工业园和禹王街道办事处关于完善还建小区建设审批相关手续的承诺,对黄冈市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保证:政府负责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建设许可、招投标等建设手续,由***对工程款结算支付进行担保。四被告拒不完善还建小区建设的审批手续,还建小区A栋竣工后,禹王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2月28日将A栋还建房分配给拆迁户使用,又于2018年8月31日将未经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的B栋还建房实施强制开锁分配给被拆迁户使用。根据黄州区政府【2018】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禹王街道办事处作为樊家湾还建安置小区接收主体,于2019年2月1日和2019年9月2日共向黄冈市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工程款。2019年12月9日,黄州区禹王街道樊家湾村委会根据相关合同结算约定,对还建安置小区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制作《工程结算书》,结算价款为12867946.49元,黄冈市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无果后,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于2020年1月6日制作《樊家湾村还建工程结算函》,将还建小区建设项目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并告知四被告。***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多次向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四被告相互推诿,至今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余款12067946.49元。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2067946.49元、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将黄州区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之一提起民事诉讼,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将黄州区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之一提起民事诉讼,为保障本案的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黄州区人民法院确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张汉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熊昌宇
书记员高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