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执14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13724F。
法定代表人:黄小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明珠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90924X。
法定代表人:曾少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湖北***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现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1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立勇
审 判 员 樊劲松
审 判 员 吴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昌宇
书 记 员 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