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1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红卫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13724F。
法定代表人:黄小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72075M。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林 俊
审判员  邱爱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