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案件文书定稿用
签发人:
合议庭成员:
核稿人:
承办人:
××××年××月××日
共印份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02执1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1372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9092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鄂110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金泰国××广场××室××共计72套,二居室315、316、317、318、319、322、323、324、325、334、335、415、416、417、418、419、422、423、424、425、434、435、515、516、517、518、519、522、523、524、525、534、535、615、616、617、618、619、622、623、624、625、634、635共计44套及复式楼301、302、303、304、320、321、503、504共8套房屋,但无法处置;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2年7月7日,本院依程序同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