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121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现住英山县。 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38685.5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7日,原告由被告***雇请在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团风***校区建设工程中做工。同年5月2日,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原告从2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地受伤。经同事将原告送往团风县人民医院救治。两天后,因伤势过重,转黄冈市中医医院治疗。黄冈市中医医院医生诊断为:1.硬膜下出血;2.右侧第9、11、12肋骨折;3.腰1-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黄冈***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2%;后期治疗费评定为1000元左右;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在黄冈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62天,发生医疗费11000元、护理费7315.80元、误工费1655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96667.2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交通 费500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共计138685.50元。由于三被告在施工中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受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是我下面***班组的泥工,该班组由***承包,带工人工作,在工作中本人对他们进行了安全教育及叮嘱,已与他们约定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他们自己负责。事故发生后,我及时给相关人员打了电话并与***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我还垫付了医药费。原告是***雇请,而不是我雇请,我已尽到我的安全注意义务。我个人不具备用人资质的,我不承担原告受伤的责任。 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在本案中,我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松泰公司与湖北潇顺公司已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的劳务分包给湖北潇顺公司,松泰公司与***之间没有法律关系;2.潇顺公司将泥工劳务单包给***,***尤其应负责安全劳务管理,他应该对此期间出现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3.松泰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多次要求各施工方应注意安全,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4.松泰公司已为该项目办理了保险,原告受伤属理赔范围,原告应积极配合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潇顺公司与***签订了泥工劳务单项承包合同,该合同的第三条第二项第八 点明确约定本工种的简易脚手架的搭拆和安装都属于***承包范围内。无论原告是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还是因脚手架断裂摔下,责任都应由***承担。第二、松泰公司为该项目办理了职工的安全责任保险,在赔付上首先由保险公司给付,不足部分由***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下半年,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承建的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团风校区(***)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中的劳务工程全部分包给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月27日,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泥工单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将从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接的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团风校区(***)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教学楼泥工劳务分项工程分包给被告***。承包形式为大包干、包工不包料、扫地出门、不含贴瓷砖,合同约定乙方自备除甲方供大型设备外的所有机具。其中简易脚手架搭拆和需使用的脚手板安铺及上下翻板也属承包方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原告***是泥工,2022年4月7日在同事的邀约下至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做泥工。2022年5月2日下午,原告站在近两米高的脚手架上砌砖时,因脚手架结构不稳,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受伤,当即昏迷,被同事及***送往团风县人民医院治疗。5 月4日,在原告家属的要求下,转至黄冈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5月15日出院。黄冈市中医医院出诊断证明诊断意见为:“1.硬膜下出血;2.右侧第9、11、12肋骨折;3.腰1-4椎体横突骨折;4.双肾多发结石、右肾积水”。出院记录复诊医嘱建议1月后复查颅脑CT。2022年5月2日,***在团风县人民医院治疗时产生两笔费用:1.2022年5月2日门诊费用1048.69元、5月4日住院费1686.29元;***在黄冈市中医医院发生治疗费4笔:1.5月4日门诊费28元、5月16日住院费7177.97元、6月16日复查门诊费532.5元、8月2日门诊费319.5元,但2022年8月2日所发生的门诊费原告未讲明其治疗用途。***对自身伤残程度等事项自行委托黄冈***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被告鉴定人***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十级,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2%;后期治疗费评定为1000元左右(或据实计算);评定其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花费鉴定费2000元。 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三被告的意见为:医疗费具体金额由法庭核实,医疗费在出院后发生的,应属于后续治疗***;交通费由法院核实;其他项目损失标准及计算无异议。对原告诉请损失,本院评议意见为:关于医疗费,出院医嘱中明确要求出院1月后复查,故2022年6月16日的门诊复查费应计算在医疗费中,2022年8月2日所发生的门诊费原告没有解释清楚治疗目 的,此笔费用不能计算在医疗费损失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根据本案客观实际,应认定。鉴于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分项损失无异议,除营养费调整为2000元外,其他损失本院亦认定。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核后认定如下:医疗费10473.45元、护理费7315.80元、误工费1655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96667.2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总计137158.95元。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费用5645.9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方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减轻***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由***承担80%责任,原告自担20%责任。***称原告由***雇请,不是自己雇请,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意见本院不采信。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泥工劳务工程分包给无从事劳务资质的***个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对***所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无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向原告给付的费用,可以在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建支付赔偿款104081.18元(已扣除原先支付的5645.98元)。 二、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6元,由被告***、被告湖北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0元,原告***负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