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抗5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2011264570R。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18031372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村还建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02070782722W。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2MB1C90520U。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该人民政府区长。
申诉人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诉人***、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村民委员会、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25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黄检民监[2022]42110000022号民事抗诉书,对该案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