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146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1372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
回本案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