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322号
原告: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雷锋山嘉园D栋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则,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微行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城微行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微行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微行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被告南京微行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地在南京,合同履行地在宣城,本案应移送至南京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京微行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