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3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雷锋山嘉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24日和2021年3月26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财产。2020年12月10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并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保险。已对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黄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3873.3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3873.3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国平

审 判 员  付 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