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380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雷锋山嘉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源电器有限公司返还200000元质量保证金,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46533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695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申请执行费3700元,以上共计264228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22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何国平
审 判 员 付 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