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希思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某某思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4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杭州钱塘区三号大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6115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思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辛店镇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MA0944GY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0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学彬,男,1984年07月0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洗衣。基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4执41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