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亨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亨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975号
原告:河北亨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涉县涉城镇开元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涉县涉城镇龙山街5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亨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亨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亨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