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亨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1951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开元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5.0元,减半收取计1,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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