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1951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开元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5.0元,减半收取计1,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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