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三街23号首层、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47X1。

法定代表人:叶小星。

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16号101房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44812M。

法定代表人:温金球。

被执行人: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3号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D座312-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29548722。

法定代表人:彭劲松。

关于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与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佛禅法民三初字第234号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办理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18号首层商铺的产权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有在经营,亦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经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城南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改制时名下的部分资产由被执行人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管。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前往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调查,责令其提供涉案不动产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并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涉案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其提供的移交清单及相关产权证上均不能显示含有涉案商铺,故不动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另,本院依法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送达《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局反馈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中无涉案不动产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18号首层商铺,故无法协助法院办理强制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属行为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有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涉案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义务。经现场调查,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变更材料无法满足变更登记的要求,又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而无法找到相关原始材料,故未能自行办理涉案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事项。

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城南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名下未发现登记有涉案不动产,故反馈无法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生效法律文书中争议的涉案不动产与相关行政部门登记的不相符,当事人及相关行政部门又无法提供关联证明材料,导致执行不能。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恢30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