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与天津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1民初603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