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与***、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宇,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冯庄镇忠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清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5元,减半收取39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