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与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823民初51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被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忠义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身份证登记地址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