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枣庄银光文创抱犊岗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768号
原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忠义村。
法定代表人:宋永青。
被告:枣庄银光文创抱犊岗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黄河路南侧170号2幢。
法定代表人:孙伯文,董事长。
原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银光文创抱犊岗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原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中鑫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玉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训庆
书 记 员 丁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