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6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花园岗街168号易购大厦601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钱潮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