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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5民初2068号
原告: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花园岗街168号易构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帮控虫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帮帮控虫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杀虫服务费61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天汇酒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汇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6月5日,帮帮控虫公司(乙方)与天汇酒店(甲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虫害防制服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29日-2014年6月28日,服务价款为12300元。嗣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帮帮控虫公司为天汇酒店提供了服务,但天汇酒店仅于2014年4月30日支付了6150元服务费,余款未支付,遂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帮帮控虫公司提交的双方合同、作业单、发票签收单、转账凭证、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615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6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