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嘉兴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8056号

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1幢东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科杰,男,汉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朴世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金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与中环南路路口(城南路886号龙跃大厦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朴世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天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丁观

人民陪审员  金利民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田 恬

书 记 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