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惟一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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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0141号
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1幢东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和,系公司员工,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义乌市惟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B座5楼550室。
法定代表人:傅军民。
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惟一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因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建清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