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233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1幢东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西北角金燕物流中心场地二期钢构5号1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