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233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1幢东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西北角金燕物流中心场地二期钢构5号1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帮帮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