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32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9********,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盐城路**记者家园****。
被保全人(被告):北京华生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饶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被告):东方兴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保全人(被告):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刘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被告):郑键,女,1966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6********,住北京市西城区地藏庵**3门**。
被保全人(被告):刘长波,男,1970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0********,汉族,,住盐城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iv>
被保全人(被告):刘德,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告北京华生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兴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郑键、刘长波、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北京华生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兴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郑键、刘长波、刘德财产在价值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华生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兴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郑键、刘长波、刘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保全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书面申请。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