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

(简转普)某某与北京华生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兴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14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北京华生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才堂水清木华园**楼709。
法定代表人:饶江,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东方兴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为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科创大厦**CND)。
法定代表人:刘德,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郑键,女,1966年1月10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刘长波,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刘德,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第三人:江苏华生基因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00559287356P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饶江,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华生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兴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郑键、刘长波、刘德,第三人江苏华生基因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卞仁彪
人民陪审员  丁爱松
人民陪审员  郭晓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