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255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4401302F,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金融城****。
负责人:庄号召。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69616624L,住,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科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诉被申请人**、***、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海纳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成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