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民初474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县。 被告: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南*******。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进水东路**鑫地大厦**1801-1811. 原告***与被告***、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425.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5日15时许,***驾驶豫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县城滨河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同向行驶***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尾随相撞,后电动两轮车侧翻向前滑行与在停车位停放***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即被告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104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