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财保293号
申请人: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2521021Y。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人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轻型封闭货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轻型封闭货车。(保全金额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