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财保293号 申请人: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2521021Y。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人河南道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轻型封闭货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轻型封闭货车。(保全金额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