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法施科模架有限公司、河南腾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45号 原告:河南法施科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旺业路中段北侧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北京培仁(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河南腾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大街道劳动路8号恒达**5幢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东段塔湾二组098号(文峰办事处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原告河南法施科模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腾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 河南法施科模架有限公司诉称,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租赁物:铝合金模板及附配件等;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剩余铝模板租金2018625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利息66390.33元(以未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5日,实际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4、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模板使用超期费,具体费用以全部租赁物返厂后,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为准。5、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铝模板供被告一租赁使用,使用**分别为11#、12#、13#、15#,被告一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上述4栋楼提供铝合金模板,被告均签字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仅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剩余款项未按时支付。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保证人,应当对上述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供需双方同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商丘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