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27民初13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京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京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京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内蒙古京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峰
法官助理 刘星玉
书 记 员 蒋向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