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1075号之一
申请人: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渭阳九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静。
被申请人:西安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生态区欧亚大道西段666号欧亚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李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俊、廖景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西安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其申请依法对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44400.6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现查封、冻结数额超过了保全数额6244400.69元,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保留长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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