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43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粉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7390元,减半收取计286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30400元,减半收取计15200元,由陕西省膜分离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换香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贺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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