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5164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化工公司名下价值合计607574.47元的财产。诉讼过程中,**公司与**化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5164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化工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陕0113民初151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合计607574.47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