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170号 申请人: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古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682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373917.7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3917.76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3373917.76元为上限。申请人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373917.76元财产的冻结及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