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7263号
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后136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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