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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中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754号 原告:哈尔滨新中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30099676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859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哈尔滨新中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新中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新中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