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特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621执1721号
关于江苏特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建公司)申请执行南通金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玻璃公司)、***、葛仁富、南通金坤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新型公司)、叶竖中、南通晔司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晔司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金坤玻璃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前给付特建公司代偿款285万元;***对金坤玻璃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坤新型公司、葛仁富、叶竖中、南通晔司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分别在407142元范围内对金坤玻璃公司不能向特建公司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申请人特建公司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869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金坤玻璃公司、***、葛仁富、金坤新型公司、叶竖中、晔司公司暂无可处置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置远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被执行人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金坤玻璃公司、叶竖中、晔司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金坤新型公司亦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的房产已经法院处置,尚不能满足抵押优先权;被执行人***、葛仁富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法院多案进行了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未能执行到钱款。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特建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被执行人知本院。
审 判 长  毛国彬 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 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
书 记 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