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采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新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采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新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橙,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采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div>
法定代表人:庆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妞妞,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常州新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采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492民初65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辰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新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常州新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