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群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宏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6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银行存款9077671.4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小区支行,账号610017735000********)。宏力公司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115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中建三局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报送上诉案件前,宏力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中建三局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415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中建三局银行存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陕01民终990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后,宏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陕0113财保606号民事裁定、(2022)陕0113财保4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7671.4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小区支行,账号610017735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折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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